4)大学刑法课(三)_大学刑法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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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果、手段、情状、

  以及因果关係。」

  「以杀人罪为例,扣除刑度的规定,杀人罪的法条只有短短规定『杀人者』

  ,从杀人罪的条文当中,我们就可以发现它的客观构成要件有省略的行为体─

  『者』(杀人的人),行为客体─法条中的被杀的『人』,行为─『杀』,至于

  手段和情状并不是所有犯罪都会规范,而结果也仅止于结果犯的类型会需要讨论。」

  「相对于结果犯的类型,另有所谓行为犯,举例来说,杀人罪,如果发生人

  死的结果,即是既遂,没有人死,则是未遂;至于通姦罪,有什麽结果可言?只

  要你姦淫的对象是别人的老婆老公,姦淫成立之际就既遂了,不需要搞出特定的

  结果才算通姦─例如:搞到别人老婆大肚子也只是普通的通姦罪,但是法官会不

  会依据刑法57条做刑度的考量就不知道了。故,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

  的行为类型,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,例如通姦罪、重婚罪、公

  然侮辱罪;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,例如:杀人罪的人死,伤

  害罪的受伤,毁损罪的物品、文书、建筑物毁损。」

  「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,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

  说明。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135条─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,请小

  平来念第一项。」

  喔,「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,施强暴胁迫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
  拘役或三元以下罚金。」

  「然后再念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罪。」

  我有没有听错啊,她叫我用念的耶,呵呵,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

  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,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。

  「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

  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  「现在,假设老师是公务员,正在依法执行职务,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

  或胁迫。」

 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,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,做出的「我没有杀伤力

  」的动作。

  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?我脑海裡又浮现电影「食神」的画面─「都当着面

  说了要再来一次,你还上当!」

  靠,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暴、胁迫的动作啊。

  「你放心啦,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,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

  你的。」

  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,示意要我动手。

 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,虽然确定要做了,却不知怎麽表现,只能畏缩地走

  向老师,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。

  「蛤?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?那全台湾有99%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

  强制性交罪了!」

  老师莫可奈何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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